第五节 管道
第5.5.2条 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0公斤力/平方厘米,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的零配件。 第5.5.3条 制冷装置的压力表应采用氨专用压力表,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精度不低于2.5级。用于低压侧的压力表应采用真空压力表。 第5.5.4条 制冷管道管径的选择,其允许压力降(ΔP)或允许流速(w)应符合表5.5.4-1和表5.5.4-2的规定。 第5.5.5条 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管道的挠度不宜大于1/350; 二、管道直线段的长度不应大于100米; 三、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吸入总管应坡向汽液分离装置;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止积液流向压缩机的措施; 五、排液桶、集油器和空气分离器等的降压管应联接在汽液分离装置的回汽入口以前,不应直接联在压缩机的吸入管上; 六、融霜用热氨管应联接在除油装置以后,其起端应装设截止阀和压力表; 七、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出氨压缩机房檐口不少于一米;高出冷凝器操作平台应不少于三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