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制冷

第一节 冷却设备负荷和机械负荷的计算
第5.1.1条   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Qq=Q1+pQ2+Q3+Q4+Q5  (5.1.1)
式中Qq——冷间冷却设备负荷(千卡/小时);
Q1——围护结构传热量(千卡/小时);
Q2——货物热量(千卡/小时);
Q3——通风换气热量(千卡/小时);
Q4——电动机运转热量(千卡/小时);
Q5——操作热量(千卡/小时);
p——负荷系数(千卡/小时)。

第5.1.2条   冷却间和冻结间的负荷系数p应取1.3,其它冷间取1。

第5.1.3条   冷间机械负荷应分别根据不同蒸发温度按下式计算:

第5.1.4条   围护结构传热量的季节修正系数(n),一般应根据生产旺季出现的月份,按附录三规定采用。当全年生产无明显淡旺季区别时,应取1。

第5.1.5条   货物热量的机械负荷折减系数(n2)应根据冷间的性质确定,冷加工间和其它冷间应取1;冷却物冷藏间宜取0.3~0.6(按表2.0.3冷藏间的公称容积为大值时取小值);冻结物冷藏间宜取0.5~0.8(按表2.0.3冷藏间的公称容积为大值时取大值)。

第5.1.6条   冷间用的电动机同期运转系数(n4)和冷间的同期操作系数(n5),应按表5.1.6规定采用。

第5.1.7条   围护结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1=k.F.a(tw/tn)  (5.1.7)
式中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千卡/平方米·小时·℃);
F——围护结构的传热面积(平方米);
a——围护结构两侧温差修正系数,可按附录二附表2.1采用;
tw——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
tn——围护结构内侧的计算温度(℃)。

第5.1.8条   围护结构的传热面积(F)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屋面、地面和外墙的长、宽度应按图5.1.8-1中l1、l2、l3l4计算;  

二、楼板和内墙长、宽度应按图5.1.8-1中l5、l6、l7、l8计算;  

三、外墙的高度:地下室应按图5.1.8-2中h1、h2计算;底层应按h3计算;中间层应按h4、h5计算;顶层应按h6、h7计算。

四、内墙的高度:地下室、底层和中间层,应按图5.1.8-2中h8、h9计算;顶层应按h10、h11计算。

第5.1.9条   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tw)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一、计算外墙、屋面和顶棚时,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按第2.0.6条规定采用。  

二、计算内墙和楼面时,围护结构外侧的计算温度应取其邻室的室温。当邻室为冷却间或冻结间时,应取该类冷间空库保温温度。空库保温温度,冷却间应按10℃,冻结间应按-10℃计算;  

三、冷间地面隔热层下设有通风加热装置时,其外侧温度按1°~2℃计算;如地面下部无通风等加热装置或地面隔热层下为通风架空层时,其外侧的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

第5.1.10条   货物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2a——食品热量(千卡/小时);
Q2b——包装材料和运载工具热量(千卡/小时);
Q2c——货物冷却时的呼吸热量(千卡/小时);
Q2d——货物冷藏时的呼吸热量(千卡/小时);
G——冷间的每日进货量(公斤);
H1——货物进入冷间初始温度时的含热量(千卡/公斤);
H2——货物在冷间内终止降温时的含热量(千卡/公斤);
τ——货物冷却时间(小时),对冷藏间取24小时,对冷却间、冻结间取设计冷加工时间;
B——货物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重量系数;
Cb——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的比热容(千卡/公斤·℃);
t1——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进入冷间时的温度(℃);
t2——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在冷间内终止降温时的温度,一般为该冷间的设计温度(℃);
q1——货物冷却初始温度时的呼吸热量(千卡/公斤·小时)
q2——货物冷却终止温度时的呼吸热量(千卡/公斤·小时)
Gn——冷却物冷藏间的冷藏量(公斤)。
注:1.仅鲜水果、鲜蔬菜冷藏间计算Q2c、Q2d;2.如冻结过程中需加水时,应把水的热量加入公式(5.1.10)值内。

第5.1.11条   冷间的每日进货量(G′)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一、冷却间或冻结间应按设计冷加工能力计算;  

二、存放果、蔬的冷却物冷藏间不大于该间冷藏吨位的8%计算;  

三、存放鲜蛋的冷却物冷藏间,应不大于该间冷藏吨位的5%;  

四、有从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间每日进货量应按该间冷藏吨位的5%计算;  

五、无外库调入货物的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每间每日进货量一般宜按该库每日冻结量计算;如该进货的热量大于按该冷藏间吨位5%计算的进货热量时,则应按本条第四款的进货量计算;  

六、冻结量大的水产冷库,其冻结物冷藏间的每日进货量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5.1.12条   货物包装材料和运载工具重量系数(B)应按表5.1.12规定取值。

第5.1.13条   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进入冷间时的温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一、在本库进行包装的货物,其包装材料或运载工具温度的取值应按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乘以生产旺月的温度修正系数。该系数见表5.1.13;

二、自外库调入已包装的货物,其包装材料温度应为该货物的进入冷间温度,其运载工具温度按本条第一款“运载工具温度”计算。

第5.1.14条   货物进入冷间时的热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温度计算:  

一、未经冷却的鲜肉温度应按35℃计算;已经冷却的鲜肉温度按4℃计算;  

二、从外库调入的冻肉温度按-8°~-10℃计算;  

三、无外库调入的冷库,进入冻结物冷藏间的货物温度按该冷库冻结间终止降温时的货物温度计算;  

四、冰鲜鱼虾整理后的温度按15℃计算;  

五、鲜鱼虾整理后进入冷加工间的温度按整理鱼虾用水的水温计算;

六、鲜蛋、水果、蔬菜的进货温度,按当地食品进入冷间生产旺月的月平均温度计算。

第5.1.15条   通风换气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3=Q3a+Q3b={(Hw/Hn)n·V·γn}/24+30·nr·γn(Hw/Hn)    (5.1.15)
式中Q3a——冷间换气热量(千卡/小时);
Q3b——操作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热量(千卡/小时);
Hw——室外空气的含热量(千卡/公斤);
Hn——室内空气的含热量(千卡/公斤)
n——每日换气次数,一般可采用2~3次;
V——冷藏间内净容积(立方米);
γn——冷藏间内空气重度(公斤/立方米);
24——每日小时数(小时);
30——每个操作人员每小时需要的新鲜空气量(立方米/小时);
nr——操作人员数量。
注:1.本条只适用于贮存有呼吸的食品的冷藏间。  
2.有操作人员长期停留的冷间如加工间、包装间等,应计算操作人员需要新鲜空气的热量Q3b。其余冷间可不计。

第5.1.16条   电动机运行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5.1.17条   操作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5=Q5a+Q5b+Q5c=qdF+{V·n(Hw/Hn)·M·γn}/24+(3nr·qr)/24(5.1.17)
式中Q5a——照明热量(千卡/小时);
Q5b——开门热量(千卡/小时),当每间的冷藏门超过两樘时,应按两樘门的开门热量计算;
Q5c——操作人员热量(千卡/小时);
qd——每平方米地板面积照明热量。冷藏间可取1.5~2.0千卡/平方米·小时;操作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加工间、包装间等可取5千卡/平方米·小时;F——冷间地板面积(平方米);
n——每日开门换气次数,见图5.1.17;
V——冷间内净容积(立方米);
Hn、Hw——冷间内外空气的含热量(千卡/公斤);
M——空气幕效率修正系数,可取0.5;如不设空气幕时,则取1;
24——每日小时数(小时);
γn——冷间空气重度(公斤/立方米);
324——每日操作时间系数,按每日操作三小时计;
nr——操作人员数;
qr——每个操作人员每小时产生的热量(千卡/小时),冷间设计温度高于或等于-5℃时,取240千卡/小时;冷间设计温度低于-5℃时取340千卡/小时。  
注:冷却间、冻结间不计此项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