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材料 第4.3.1条 冷间内使用的水泥和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冷间内不得使用火山灰质水泥和掺有火山灰质材料的矿渣水泥; 二、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同一构件不得使用两种水泥; 三、冻结间、冻结物冷藏间、储冰间、负温穿堂应优先使用高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亦可使用高于325号的矿渣水泥;冷却间、冷却物冷藏间应使用高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水泥; 四、冷间用的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200号,配制混凝土时,水灰比不得大于0.6,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75公斤;冻结间用的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300号,水灰比不得大于0.55,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公斤。 第4.3.2条 冷间用的混凝土抗冻标号应不低于50次冻融循环。 注:50次冻融循环即28天龄期的试件经冻融循环50次,其强度损失应小于25%。 第4.3.3条 冷间内砖砌体应采用标号不低于100号的粘土砖,并应用水泥砂浆砌筑和抹面。 第4.3.4条 在冷间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对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第4.3.5条 冷间内钢筋混凝土受力钢筋宜采用Ⅰ、Ⅱ级热轧钢筋。 冷间钢结构构件应按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中的规定选用钢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