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
第3.4.2条 氨压缩机房净高应根据设备高度和采暖通风的要求确定,一般不宜高于六米。 第3.4.3条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观察窗。 第3.4.4条 氨压缩机房屋面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3.4.5条 机器间的墙裙、地面和设备的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 第3.4.6条 变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小时的非燃烧体实体墙,并应抹灰。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其孔洞周围应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第3.4.7条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不得用侧拉门。配电室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氨压缩机房相通,走廊或套间门的材料应为难燃烧体,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共用的隔墙上不宜开窗,如必须开窗时,应用难燃烧的密封固定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