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2.0.1条 冷库的设计规模应以冷藏间或储冰间的公称容积为计算标准。 第2.0.2条 冷库贮藏吨位可按下式计算。 第2.0.3条 冷藏间容积利用系数不应小于表2.0.3的规定值。 第2.0.4条 储冰间容积利用系数不应小于表2.0.4的规定值。 第2.0.5条 食品计算重度应按表2.0.5的规定采用。 第2.0.6条 冷库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除应采用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围护结构传入热量计算的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夏季空气调节日平均温度;计算库房围护结构最小总传热阻时的室外空气相对湿度,应采用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 二、开门热量和冷间换气热量计算的室外温度,应采用夏季通风温度,室外相对湿度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 第2.0.7条 冷间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根据各类食品冷藏工艺要求确定。一般可按附录一规定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