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冷库设计应满足食品冷藏的技术要求和卫生要求,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容积为500立方米及以上新建、扩建的食品冷库,不适用于山洞冷库、石拱覆土冷库。本规范制冷部分适用于以氨为工质的制冷装置。

第1.0.3条 冷库设计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使生产流程合理,节约能源,操作维修方便。

第1.0.4条 冷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