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水玻璃耐酸胶泥、水玻璃耐酸砂浆(以下简称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和水玻璃耐酸混凝土及改性水玻璃耐酸混凝土(以下简称水玻璃混凝土和改性水玻璃混凝土)灌筑的整体面层、设备基础和构筑物的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6.1.2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 6.1.3 保证项目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1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所用的水玻璃、氟硅酸钠、粉料和粗、细骨料等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时,对水玻璃应检查其密度、模数;对氟硅酸钠应检查其纯度、含水率及细度;对粉料应检查其耐酸率、含水率及细度指标;对粗、细骨料应检查其耐酸率、含水率、含泥量和颗粒级配。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复验报告。 6.1.3.2 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和水玻璃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和配制方法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6.1.3.3 水玻璃胶泥的抗压强度和粘结强度,水玻璃砂浆的抗压强度,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抗渗标号、浸酸安定性应符合《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6.1.3.4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的养护和酸化处理应符合《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试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