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处理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钢结构基层和木质基层防腐蚀工程的基层处理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3.1.2 在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和木结构工程的基层上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时,其基层除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施工规范》中有关基层处理的规定。基层处理完工后应办理工序交接手续。

3.1.3 基层处理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当基层m2处理面积在150m2以下时,应抽查3处;当在150m2及其以上时,每增加50m2,应多抽查1处,不足50m2时,按50m2计;每处测点不得少于3个。

3.1.3.2 钢结构基层和木质基层:按构件件数抽查10%,但不得少于3件,每件应抽查3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