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等级

2.2.1 本标准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2.1.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 合格:

(1)保证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数量和部位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在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检数中,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规范规定值范围内,其它点的实测值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最大偏差值。

2.2.2.2 优良:

(1)保证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数量和部位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部位应符合优良的规定;
(3)在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检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规范规定值范围内,其它点的实测值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最大偏差值。

注:①保证项目: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对工程质量有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 ②基本项目: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对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检验项目。 ③允许偏差项目:在检测中允许少量检测点在本标准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超差,仍可满足工 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

2.2.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1 合格:

(1)所含分项工程的检验评定质量应全部符合合格等级的规定;
(2)观感质量评定的项目及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3)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2.2.3.2 优良: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并且主要分项工程应优良;
(2)观感质量评定的项目及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
(3)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2.2.4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合格规定时,应及时处理,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2.2.4.1 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2.4.2 经修补后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可评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