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观感质量的评定 A.0.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观感质量的评定,评定的项目和格式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 观感质量评定项目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 A.0.3 评分等级标准:抽查或全部检查的处或件,均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规定的项目,评为四级;其中有20%~49%的处或件、达到本标准优良规定者,评为三级;有50%~84%的处或件,达到本标准优良规定者,评为二级;有85%及其以上的处或件,达到本标准优良规定者,评为一级。有不符合本标准合格规定的处或件者,评为五级,并应返工处理。 A.0.4 观感评分评定时,应由3人以上共同评定。 A.0.5 得分率可按下式计算: 得分率=实得分之和/标准分之和×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