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消防 第8.0.1条 地下仓库的洞口及覆土库的周围应设不小于15m宽的隔火带。隔火带范围内应清除杂草树木。 第8.0.2条 库区、转运站应设泡沫灭火机、风力灭火机、消防水桶等移动式消防器材,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8.0.3条 覆土库区、转运站应设有消防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高位水池。消防水量不应小于20L/s,延续时间应为3h,消防水平时不得动用。 第8.0.4条 有取水条件的地下仓库的库区宜设消防水源。消防用水源可利用河、塘、水库储水,或结合生活用水设消防水池。 第8.0.5条 设有消防水源的库区应根据需要设机动消防泵或消防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