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电源及室外线路 第6.1.1条 库区、转运站除应设有地区电网供电的电源外,尚宜备有移动式小型发电机组,发电机的单台容量以能满足一个库房的照明用电为宜。使用时停放位置距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有特殊需要时可设固定式备用发电机组。 第6.1.2条 设在库区和转运站的6~10kV变电所宜为户内式。 第6.1.4条 在库区或转运站内的10kV及以下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敷设。 当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架空线路,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至火药、炸药库房的线路必须采取有效防雷措施; 二、在各危险区域内架设的1~10kV线路的轴线与地下仓库的口部、覆土库、转运站站台和站台库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档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当采取减小档距、提高电杆强度采用强度较大的导线等措施后,可适当减小距离,但不得小于1.5倍杆高; 三、在各危险区域内架设的1kV以下的线路的轴线与地下仓库口部、覆土库及转运站站台和站台库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