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辅助建筑物的布置

第4.3.1条 库区的取样间,宣布置在有利地形的单独地段。取样间与火药、炸药库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m;与非危险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取样间内的存药量,不应大于200kg。

第4.3.2条 库区的变电所与火药、炸药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