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布置原则
第3.2.1条 储存火药、炸药的库区、转运站和销毁场均为危险区。总体布置时,危险区与非危险区必须严格分开,不应混杂布置。
第3.2.2条 总体布置时,不应使本库区的生活区和附近居民点的人流通过危险区:不宜使运送火药、炸药的道路通过生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