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火药、炸药存放规定

第2.0.1条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的单库存放量以梯恩梯为标准,其他火药、炸药应按附录二梯恩梯当量值进行换算。

第2.0.2条 各种火药、炸药均宜按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但当条件受限制时,可按下列火药、炸药分组存放:

一、黑索今、奥克托今、特屈儿、太安、高能混合炸药;

二、4号炸药;

三、胶质炸药;

四、梯恩梯、梯萘炸药、粉状铵梯炸药、二硝基萘、地恩梯;

五、黑火药;

六、单基火药、双基火药;

七、乳化炸药、水胶炸药。

第2.0.3条 地下仓库的存药条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药与主洞室横截面积比(Ks)宜小于等于0.26,Ks应按下式计算:
Ks=Sy/Sd
式中Sy——装药实测横截面积(m2);
Sd——主洞室实测横截面积(m2)。

二、装药长径比(KL)宜小于等于18,KL应该下式计算:

三、库房内垛位的间隔不应小于0.1m,库房内运输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m,沿墙的检查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四、各种火药、炸药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表2.0.3的规定。

第2.0.4条 覆土库药垛的垛位间隔、运输道宽度及堆垛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0.3条三、四款的规定。

第2.0.5条 库房内的湿度最高不宜高于30℃,最低不宜低于-10℃。存放双基火药的仓库最低温度不宜低于-4℃。库房内的相对湿度宜保持有50%~8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