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销毁场 第10.0.1条 当需要销毁少量火药、炸药时,应设置销毁场,采用烧毁法销毁。销毁场应布置在库区以外的山沟、丘陵、盆地、河滩地等有利于安全的单独场地。 第10.0.2条 销毁场的作业面短边长度不宜小于25m,场地的表面应为不带石块的土质地。销毁场地边缘30m以内为防火带,其间不应有树木杂草及其他易燃物。 第10.0.3条 销毁场内应设有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应小于50m并应位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 第10.0.4条 火药、炸药应当天销毁,不应在销毁场地设火药、炸药暂存库。 第10.0.5条 销毁场宜设围墙,距作业场地和掩体边缘不宜小于20m。 第10.0.6条 各种火药、炸药的一次最大销毁量和销毁场外部安全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10.0.6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