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转运站 第9.3.1条 当铁路专用线能直接进入库区时,可在库区内设置转运站台。站台的最大允许存药量,包括停放在站台旁车箱内的药量,站台或站台库至火药、炸药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以及站台的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均应按覆土库要求确定。 第9.3.2条 当库区与接轨站距离较远时,可在库区以外设立独立的转运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运站内仅有独立的火药、炸药转运站台,允许在站台上设置站台库,当火药、炸药暂存时间不超过48h,其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可根据周围的具体情况,按覆土库的要求相应减少20%~40%确定; 二、火药、炸药年转运量不大于2000t,且每次转运可在24h内完成者,转运站台的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覆土库的要求相反减少50%; 三、转运站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密砌围墙,围墙距站台和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9.3.3条 转运站和站台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站台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宜采用非燃烧体的轻质围护结构和轻质屋盖; 二、站台库结构计算时只考虑静载的作用; 三、站台库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可采用普通门窗,门应外开,并不得设置门槛,门洞宽不应小于1.5m; 四、转运站台及站台库宜为普通水泥地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