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铁路运输 第9.1.1条 运送火药、炸药的铁路专用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和地点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9.1.2条 转运站内的装卸站台处可设置尽头式铁路装卸线,其有效长度应能满足同时装卸4节50t的棚车的停放长度。 第9.1.3条 在铁路专用线上运输火药、炸药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应有隔离车辆,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火药、炸药车辆与蒸汽机车、电力机车之间,应有不少于2辆的隔离车; 二、火药、炸药车辆与内燃机车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 机车与火药,炸药装卸站台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上述需要的隔离车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