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检验项目包括钢筋材质、混凝土强度、天窗架的外观质量、外形尺寸和结构性能。

6.1.2 检验批量、抽样数量、检验与复验规则,应符合GBJ321的规定。

6.2 型式检验 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检验。

6.2.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首次投入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产品转厂生产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设计、工艺和材料有较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正常生产时的周期性检验;

g.上级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6.2.2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逐项检验。

6.2.3 根据检验条件的要求确定检验批量。按检验批量逐件或随机抽样5%且不少于3件,对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实测实量;按检验条件确定结构性能检验的数量。检验与复验规则按GBJ321的要求进行。

6.3 结果评定

6.3.1 天窗架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按本标准和有关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

6.3.2 出厂检验评定应符合GBJ321的规定。

6.3.3 型式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