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应在型式检验合格后的有效期内进行出厂检验,否则检验结果无效。

6.1.1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3,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6.1.2 抽样方法 产品出厂前,应按每一批次、品种、规格随机抽样,抽检量不得少于3樘。

6.1.3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合格证。

6.1.4 产品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根据表13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塑料门的性能。当其中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经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注:如有必要,出厂检验也可按有关各方协议的技术要求进行。

6.1.5 塑料门的建筑物理性能和力学性能应符合订货合同中的要求。凡在订货合同中末提出要求的,则其建筑物理性能和力学性能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合格指标。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测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3)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

6.2.3 抽样方法:批量生产时,每二年由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樘进行型式检验。

6.2.4 型式检验的判定规则 根据表13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检验塑料门的性能。当其中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经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合格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3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按本标准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