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应在型式检验合格后的有效期内进行出厂检验,否则检验结果无效。

6.1.1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3。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6.1.2 抽样方法 产品出厂前,应按每一批次、品种,规格随机抽样,抽检量不得少于3樘。

6.1.3 产品出厂应有检验合格证书。

6.1.4 产品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根据表13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塑料窗的性能。当其中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经检验若全部检测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合格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注:如有必要,出厂检验也可按有关各方协议的技术要求进行。

6.1.5 塑料窗的建筑物理性能(抗风压、空气渗透、雨水渗漏、保温、隔声性能)和力学性能(锁紧器的开关力、窗扇开关力、悬端吊重、翘曲、开关疲劳、大力关闭、窗撑试验、角强度、弯曲、扭曲、对角线变形等)应符合订货合同中的要求。在定货合同中未提出要求的,则其建筑物理性能和力学性能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合格指标。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测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3,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

6.2.3 抽样方法:批量生产时,每二年从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3樘进行型式检验。

6.2.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根据表13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检验塑料窗的性能。当其中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经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合格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3 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按本标准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