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项目: 外观、外形及尺寸。

6.1.2 型式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中的项目。

6.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 抽样规则

6.2.1 出厂检验应按GB2828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AQL=4.0,一般检查水平H,批量为300套。

6.2.2 型式检验按GB2829规定周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为6个月,采用一次抽样方案,RQL=65,判别水平H,样本大小为5套。

6.3 判定规则

6.3.1 产品质量评定应依据抽样规则和技术要求进行。

6.3.2 技术要求中产品的物理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为保证项目,产品外观为基本项目,产品外形及尺寸公差为允许偏差项目(见附录A)。

6.3.3 单件产品质量的判定 产品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产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指标全部达到一级品要求,则该产品为一级品,否则为合格品。

6.3.4 逐批产品质量的判定 抽样样本保证项目全部合格,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达到合格要求,则判该批为合格。 抽样样本全部合格,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达到一级品要求,则判该批为一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