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一般规定 卷门窗由制造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卷门窗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6.2.1 出厂检验 6.2.1.1 检验项目:本标准4.2~4.9 6.2.1.2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单件生产的卷门窗,应逐樘进行检验;批量生产的卷门窗,应进行抽检,抽检数量按每份合同的5%,但不少于两樘,检验结果若有一樘不合格,应加倍抽检,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检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 6.2.2 型式检验 6.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2 检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中的全部内容。 6.2.2.3 抽样方案与判定规则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二樘,检验结果必须全部合格,则判卷门窗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樘不合格,再加倍抽检,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则判卷门窗型式检验合格,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卷门窗型式检验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