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规则 6.1 出厂检测 6.1.1 应在型式检验合格后的有效期内进行出厂检查,否则检验结果无效。 按供需双方协议要求,选定产品出厂检验的合格指标作为判定合格品的依据。 6.1.2 抽样方法:按合同号随机抽检10%,且不少于5樘。 6.1.3 判定规则:根据表17的出厂检验项目及附录B(标准的附录)项目分类进行检测,按品种不同,其关键项目、主要项目必须达到各自要求,一般项目必须三项以上(含三项)达到要求者为合格品。当其中有一樘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加倍抽检,若其中仍有一樘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均为不合格应全部返修,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6.1.4 彩板门窗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7,项目分类、量具及检测方法见附录B。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每三年检测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7,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3 抽样方法:批量生产时,每三年由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樘进行型式检验。 6.2.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根据表17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按各项指标要求作为判定合格品的依据。当其中某项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应加倍抽样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