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8.1 检验项目 制口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8.1.1 出厂检验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公差。 8.1.2 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公差、管体承载力。 8.2 出厂检验 8.2.1 抽样与组批 按批量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出厂制品以同一种规格,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成型的排风道制品为一个批量,每个批量为1000根,排风道制品总数不足一批时,也作为一个批量检验,每批抽5根。 8.3 型式检验 以同一种规格,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成型的排风道制品为一个批量,每个批量为1000根,排风道制品总数不足一批时,也作为一个批量检验,每批抽5根。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制品(或老制品转产)生产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制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中,定期或累积一定数量的制品后,应按周期进行检验; d)制品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后; e)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关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当每种长度规格的制品连续生产半年或累积达到20000根时。 8.3.2 尺寸与尺寸公差检验应符合6.4.1、6.4.2规定。 8.3.3 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6.3、7.2.1规定。 8.3.4 管体承载力试验按6.5、7.1进行。 8.4 判定规则 8.4.1 合格品:凡符合6.3.1~6.3.5规定的指标,在允许修补的范围内有较轻缺陷,其尺寸公差符合6.4.2.1表2中的条件且管体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的单位制品,按合格品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