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运输、贮存

9.1 标志与出厂合格证

9.1.1 产品标志

9.1.1.1 在制品外表面按型号、品种、制造日期及制造厂标记。标记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厂名称;

2)制品代号;

3)制品生产日期。

9.1.1.2 标记应喷涂或手写在排风道进风口上部,距进风口上缘100mm处。 如:北京市住宅设备制品工业公司PCBY6-3优19××年×月××日制造

9.1.1.3 在排风道中部进风口上方按排风道内气流方向在制品外表面画一符号:“↑”表示。

9.1.2 出厂合格证 凡经检验合格的准许出厂的制品,应填写出厂合格证。其内容应有:

a)合格证编号;

b)生产厂名称及制造日期;

c)制品规格及数量;

d)外观尺寸检测结果;

e)管体承载力(型式检验时作);

f)生产厂检验部门盖章,检查人员签名盖章。

9.2 运输 使用各种运输工具运输排风道制品时,要使其固定,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震动,防止碰撞。装卸时应轻起轻放,严禁抛掷。

9.3 贮存 排风道制品的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同规格的通风道应分别堆放。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