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3.2、3.3、3.4、3.5、3.6、3.7。 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技术条件中3.2~3.12共11项。 5.2.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首次生产或停产半年以上重新生产时; b)连续生产二年以后; c)更换粉末涂料品种或明显改变生产工艺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2 在进行型式检验时,耐候性能允许用粉末涂料生产厂提供的由国家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作依据。 5.3 抽样规则 型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种颜色的型材组成,每批的量为一个班次喷涂的数量;不满一个班次的也作为一批。 抽样数量:外观、颜色和厚度每批应各抽取五根型材进行检验;硬度、耐冲击性和划格试验各取三个试板进行检验。 5.4 判定规则 型材涂层按本标准检测必须全部合格,当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时,则应对不合格的项目加倍抽样进行检验,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批型材的涂层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