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每台必须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按产品图样、技术要求及产品验收技术条件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能出厂。若生产工艺条件允许,可采用GB/T2828标准进行抽检。 7.1.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4,其中抽检项目按产品数量百分之一进行检验。 7.1.2 判定规则 所有项目合格,判为合格品。 7.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三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1 型式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4。 7.2.2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从任意一批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三台,进行型式检验。 若第1~16项合格,第17、18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合格;当第1~16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第17、18项合格,则应加倍抽检,如第1~16项中仍有一项不合格,或第17、18项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不合格;若第1~16项合格,第17、18项均不合格,应对第17、18项加倍抽验,其中任意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