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按5.2、5.3各项要求进行。 6.2 抽样方法 产品以合同号为一批进行抽样检查,每批数量按5%抽检,但最低抽检量不得少于5樘。 6.3 判定规则 6.3.1 被抽查产品其关键项目必须达到要求,主要项目达到各自要求,一般项目六项以上(含六项)达到要求者为一等品;四项以上(含四项)达到要求者为合格品。 6.3.2 被抽查产品中若一次合格品率低于80%时,应加倍抽检,若第二次抽检合格品率仍达不到90%时,该批产品应全部返修。 6.3.3 钢天窗检验项目、量具及检测方法见附录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