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1.1 出厂检验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混凝土抗压强度。

7.1.2 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混凝土抗压强度、耐火极限和吸水率试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抽样与组批 按批量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出厂产品以同一种规格、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成型的排烟道为一个批量,按不同长度规格划分的批量数见表3。排烟道总数不足一批时,也作为一个批量检验。

注:H—住宅建筑层高。

7.2.2 外观质量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应逐根进行检验。

7.2.3 尺寸偏差检验 从每批产品中抽样20根进行检验,如果有4根以上(含4根)排烟道不合格,判该批为不合格。

7.2.4 混凝土强度检验 当混凝土配比和所用材料变更或连续生产使用100m3混凝土时,应用三组与产品养护条件相同的试块进行强度检验。一组作脱模强度检验,一组作设计强度检验,另一组备用或用作出厂强度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中,定期或积累一定数量的产品后,应按周期进行检验;

d.产品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后;

e.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当每种长度规格的产品连续生产半年或累计达到表4规定的数量时。

7.3.2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同7.2.2和7.2.3条。

7.3.3 混凝土强度检验同7.2.4条。

7.3.4 吸水率试验,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或在型式检验时,同时进行试验。

7.3.5 耐火极限测定与型式检验同时进行。

7.4 判定规则

7.4.1 凡符合5.2.1~5.2.2条,外观无缺陷且尺寸偏差符合5.3.1~5.3.2条要求的产品,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按一等品验收。

7.4.2 凡尺寸偏差符合5.3.1~5.3.2条的产品,符合5.2.1~5.2.2条部分指标,在允许修补范围内有较轻缺陷的产品,其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品验收。

7.5 修复 凡在制造、搬运中不慎碰坏或稍有损伤的排烟道,在允许修补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后,能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经检验合格后,可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