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要求 5.1 材料 5.1.1 水泥 应采用不低于425号的水泥,其性能应符合GBJ175的规定。 5.1.2 钢筋 应采用1级钢筋或冷拔碳钢丝。其性能应符合GB343或GB701的规定。 5.1.3 骨料 轻骨料及细石粒径不应大于排烟道壁厚的1/3,其性能应符合JGJ51、JGJ52、JGJ53、GBJ204的规定。 5.1.4 使用外加剂应符合GBJ119的规定。 5.2 外观质量 5.2.1 排烟道制品的内外表面不应有裸露钢筋、蜂窝、塌陷和空鼓现象。 5.2.2 排烟道流通截面为矩形时,拐角应做成圆角。排烟道内的预留进烟口应通畅无堵塞。 5.2.3 排烟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允许有裂缝(但表面龟裂和砂浆层干缩裂缝不在此限)。 5.2.4 有下列情况的排烟道允许修补: a.粘皮、麻面、蜂窝不应超过总面积的1/20;每块面积不超过50cm2。 b.烟道两端破损,宽不应超过边长的1/10,高不应超过100mm。 c.端部主支隔板破损,宽不应超过边长的1/10,高不应超过20mm。 5.3 尺寸允许偏差 5.3.1 排烟道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2 排烟道两端面应与烟道中心轴线相垂直。 5.4 物理性能 5.4.1 混凝土 轻骨料混凝土和细石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一般不得低于C20级。 5.4.2 排烟道侧壁吸水率不应大于16%。 5.4.3 排烟道制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