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与型号

4.1 排烟道制品分类

4.1.1 按排烟道所组成的系统构造不同,排烟道分为各户分用支烟道共用主烟道的主支(PYZ)型和各户单设烟道的单设(PYD)型。排烟道系统构造见附录A(参考件)。

4.1.2 排烟道按每节长度分为0.9、1.0m和以层高(H)为长度的三种类型,其代号分别为09;10;27、28、29、30。

4.1.3 排烟道按进烟口方向分为三种类型,其代号为L、R、F。L表示进烟口位于左面,R表示进烟口位于右面,F表示进烟口位于前面。无该符号时表示无此项。进烟口方向规定见图1

4.1.4 每节排烟道按在系统中安装的位置分四种类型,代号分别为1、2、3、0。1、2、3分别表示每层为分段组装时位于每层下部、中部、上部的烟道。代号为0时表示每层为通长一根。

4.2 标记方法

4.2.1 排烟道制品按系统构造、长度、安装位置和进烟口方向进行标记。标记方法如下:图例子

4.2.2 标记示例 每层为分段组装,长度为0.9m,位于下部,燃煤灶与支烟道之间的进烟口在左侧的主支型烟道: PYZ-1L09JG/T3028—1995 每层为通长一根,长度为2.7m进烟口位于烟道前面的单设型烟道: PYD/0F27JG/T3028—1995

4.3 排烟道基本结构尺寸

4.3.1 外型尺寸

4.3.1.1 PYZ型排烟道立面图、剖面图见图2

4.3.1.2 PYD型排烟道立面图、剖面图见图3

4.3.2 排烟道横截面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排烟道流通截面确定见附录B(参考件)。

4.3.3 燃煤灶与支烟道连接的进烟口不应小于0.010m2。

4.3.4 支烟道与主烟道之间连通的出烟口截面积不应小于支烟道的流通截面积。

4.3.5 当排烟道流通横截面为矩形时,其最小边长不应小于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