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5.2和5.4条中的全部规定。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1.2 型式试验 产品型式检验条件和检验项目见表5。 7.2 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抽样方法 7.2.1 出厂检验抽样 产品出厂检验按GB2828中正常检查两次抽样方案如表6。 7.2.2 型式检验抽样 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应从经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项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本对物理力学性能项目进行试验。每个试验项目取一件(6.4.2、6.4.7为一组)试件组成第一样本。取两件(组)试件作为第二样本备检。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a.根据样本单位检验结果,若受测板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符合5.2和5.4条的规定,则判该板是合格板。若受测板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中有一项或多于一项不符合5.2和5.4条中的规定,则判该板为不合格板。 b.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在第一样本(n1)中发现不合格板数(u1)小于或等于表6中第一合格判定数(A1),则判该批是合格批。若在第一样本(n1)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u1)大于或等于表6中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1),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 若在第一样本(n1)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u1),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1)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1),则抽第二样本(n2)进行检查。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总和(u1+u2)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A2),则判该批是合格批。 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板数总和(u1+u2)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R2)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判定结果如表7。 7.3.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数为0,则判该型式检验合格,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数大于或等于2,则判该型式检验不合格。 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数为1,则抽第二样本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第二样本检验,若无任一结果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合格。若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不合格。 7.4 复验规则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对产品进行复验。对5.2和5.4条的项目,应在生产厂产品库或产品堆场进行复验。对5.5条的项目,可在生产厂内也可在购方处进行复验。复验应在购货合同生效后或购方收到货后10d内进行。 7.5 仲裁检验 当产需双方对复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本标准进行仲裁检验。该仲裁检验为终裁结果。 若仲裁检验合格,则用于仲裁检验的样品及试验费用由用户承担。若仲裁检验不合格,则用于仲裁检验的样品及试验费用由生产厂承担,并负责调换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