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质量检验和验收

6.6.1 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检验拌和物各组成材料的称量是否与配合比相符。同一配合比每台班不得少于一次;2检验拌和物的坍落度或维勃稠度以及表观密度,每台班每一配合比不得少于一次。

6.6.2 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其检验评定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执行。

1每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6.6.3 混凝土干表观密度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其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不应超过配合比设计值的±3%。

1连续生产的预制厂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对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月不得少于四次;

2单项工程,每100m3混凝土的抽查不得少于一次,不足者按100m 3 计。

6.6.4 轻骨料混凝土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