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比设计

5.1一般要求

5.1.1 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主要应满足抗压强度、密度和稠度的要求,并以合理使用材料和节约水泥为原则。必要时尚应符合对混凝土性能(如弹性模量、碳化和抗冻性等)的特殊要求。

5.1.2 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f cu ,o ≥f cu ,k +1.645σ(5.1.2/1)

式中f cu ,o ———轻骨料混凝土的试配强度(MPa);
fcu,k———轻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即强度等级)(MPa);
σ———轻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5.1.3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轻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少于25组。

当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可按 表5.1.3 取值。

5.1.4 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的轻粗骨料宜采用同一品种的轻骨料。结构保温轻骨料混凝土及其制品掺入煤(炉)渣轻粗骨料时,其掺量不应大于轻粗骨料总量的30%,煤(炉)渣含碳量不应大于10%。为改善某些性能而掺入另一品种粗骨料时,其合理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1.5 在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和料时,其品种、掺量和对水泥的适应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5.1.6 大孔轻骨料混凝土和泵送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