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 8.1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尺寸、巴氏硬度、树脂不可溶分含量、初始力学性能和24h性能。 8.2.2 检验方案 8.2.2.1 外观质量、尺寸、巴氏硬度 每一根RPM管均应进行外观质量、尺寸、巴氏硬度的检验。 8.2.2.2 树脂不可溶分含量、初始力学性能和24h性能 以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相同规格尺寸的100根产品为一个批量(不足100根的作一个批次,下同),随机抽样一根,进行树脂不可溶分含量、力学性能和24h性能检验。 8.2.2.3 判定规则 每一根管的外观质量、尺寸、巴氏硬度均应达到6.3~6.5的技术要求,否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树脂不可溶分含量和力学性能应达到技术要求。如果发现不合格则加倍抽检。复检样品应全部达到技术要求,否则,该批产品应降级使用。 8.3 型式检验 8.3.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的转产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投产后,当产品的材料、结构、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最近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检验的要求时。 8.3.2 检验项目 同8.2.1。 8.3.3 检验方案 8.3.3.1 外观质量、尺寸、巴氏硬度在同一规格的产品中以100根产品为一批,在同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六根,进行外观质量、尺寸、巴氏硬度检验。 8.3.3.2 树脂不可溶分含量、初始力学性能和24h性能在同一规格的产品中以100根产品为一批,在同批产品中采用两次抽样法,样本均为4,进行树脂含量、树脂不可溶分含量、力学性能和24h性能检验。 8.3.3.3 判定规则 对于抽检样本的外观质量、尺寸、巴氏硬度全部合格或仅有一根不符合6.3~6.5要求时,则判相应项的型式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对于第一次所抽检的树脂不可溶含量、初始力学性能和24h性能全部达到6.6~6.8技术要求的则判相应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一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则判为不合格;如有一根不符合要求时则进行二次抽样检验,二次抽样检验如有不合格者,则判相应型式检验不合格。 8.3.4 卫生性能 按国家卫生部门要求进行定期检测。 8.3.5 长期性能试验 各RPM管生产厂应在投产后三年内完成长期性能试验(试验方法见附录A、附录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