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滑轮和曳引轮 9.1 钢丝绳 9.1.1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1102《圆股钢丝绳》的规定。 9.1.2 起升钢丝绳 9.1.2.1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相互独立的起升钢丝绳绳数不得小于2。相互独立起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对重用和接高用钢丝绳的总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 9.1.2.2 单根起升钢丝绳的名义直径不得小于9mm,钢丝绳应电镀处理或采用防腐保护。 9.1.3 限速器钢丝绳 限速器钢丝绳的名义直径不得小于8mm。 9.1.4 层门钢丝绳 层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 9.1.5 钢丝绳绳头 9.1.5.1 各部件的钢丝绳绳头应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如浇注、编织、锻造并采用楔形紧固件。如采用U形绳卡则不得小于3个。连接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9.1.5.2 钢丝绳绳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绳强度的80%。 9.1.5.3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的起升钢丝绳绳头应采用如下的形式,不允许仅采用U形绳卡: a.金属或树脂填充绳套; b.套管铰接绳环; c.套筒箍状紧固绳环; d.楔形锚接接头。 9.1.5.4 钢丝绳上10倍直径的长度范围内断丝根数不得大于总根数的5%。 9.2 滑轮和曳引轮 9.2.1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起升用滑轮和曳引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 9.2.2 SS型货用升降机起升用滑轮和曳引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9.2.3 对重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9.2.4 平衡滑轮的名义直径不得小于0.6倍的起升滑轮名义直径。 9.2.5 限速器专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15。 9.2.6 层门专用滑轮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15。 9.2.7 所有滑轮、滑轮组和曳引轮均应有防绳脱槽措施。 9.2.8 滑轮绳槽为圆弧形,其圆弧半径应比钢丝绳名义半径大5%~7.5%,槽深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9.2.9 钢丝绳进出滑轮的允许偏角不得大于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