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笼

7.1 吊笼内空净高不得小于2m,人货两用升降机的吊笼顶部及除门之外的侧面应有围护。

7.2 材料和机械强度

7.2.1 吊笼结构应能承受GB10056中规定的全部试验,试验后不得产生永久变形。并应符合5.2.2.1和5.2.2.2条的规定。

7.2.2 吊笼底面的承载能力应不低于250kg/m2。若按人员体重80kg/人计,则每人占据的底面积应不小于0.2m2。

7.2.3 吊笼顶部的设计强度在任一0.4m2的面积上应能承受1500N载荷的作用以及在任一点上应能承受500N载荷的作用。

7.2.4 吊笼顶部仅用于安装架设、维修保养和检查。用于安装架设的吊笼顶部周围应设置护身栏杆。 护身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05m。

7.2.5 吊笼顶部应设紧急出口,并有专用扶梯。出口面积不得小于0.4m×0.6m,并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并装有安全开关,当活板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

7.2.6 吊笼门

7.2.6.1 吊笼门的宽度应与吊笼宽度相同,其高度应不低于1.95m。

7.2.6.2 层(吊笼)门应符合6.3.1和6.3.2条中有关的规定。

7.2.6.3 翻板门考虑到运送货物,应有的承载能力。

7.2.6.4 吊笼门应有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只有当笼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

7.2.7 吊笼内应有足够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