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向与缓冲装置 11.1 导向 11.1.1 导轨应能承受升降机在额定载重量偏载的情况下,以额定起升速度上、下运行和制动时产生的全部应力,及在此工况下安全装置动作时产生的全部附加应力。偏载量应符合GB10056中3.10.1条的规定。 11.1.2 对重若有防坠落安全装置,则对重导轨也应能承受相应的附加应力。 11.1.3 计算由于安全装置作用在导轨或齿条上产生的应力时,吊笼自重与额定载荷之和应乘以如下的安全系数。 a.渐时式安全装置为2; b.瞬时式安全装置为5。 11.1.4 导轨的设计与加工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装置的规定。 11.1.5 吊笼与对重的导向应正确可靠,吊笼采用滚轮导向,对重采用滚轮或导靴导向。 11.2 缓冲 11.2.1 吊笼和对重底部均应按GB10054中4.4.6条的规定安装缓冲装置。 11.2.2 当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对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5m。 11.2.3 额定起升速度小于等于1.6m/s时,使用蓄能型或耗能型缓冲器;额定起升速度大于1.6m/s时,使用带缓冲复位运动的蓄能型或耗能型缓冲器。 11.2.4 吊笼载有额定载荷并以115%的起升速度作用在缓冲器上时,其平均加速度应不大于1g(重力加速度),并且2.5g以上的加速度作用时间不得大于0.04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