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动系统

10.1 传动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防护

10.1.1 传动系统的安装位置及安全防护均应考虑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10.1.2 传动系统及其防护设施便于维修检查,有关零部件应防止雨雪、砂浆、混凝土、灰尘等有害物质侵入。

10.2 曳引传动

10.2.1 起升钢丝绳与曳引轮绳槽之间应有足够的摩擦力,当吊笼装有额定载重量时,钢丝绳与曳引轮绳槽之间的单位压力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10.2.2 当吊笼或对重停止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起升钢丝绳不应松弛。当吊笼超载25%并以额定起升速度上、下运行和制动时,钢丝绳在曳引轮绳槽内不应产生滑动。

10.3 卷扬机传动

10.3.1 卷扬机传动仅用于无对重升降机。

10.3.2 若采用多层缠绕,应有排绳措施。

10.3.3 当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上应至少留有3圈钢丝绳。

10.3.4 卷筒两端应有侧边,其高度高出最外层钢丝绳并不得小于2倍的钢丝绳直径。

10.3.5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驱动卷筒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

10.3.6 SS型货用升降机驱动卷筒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名义直径之比不得小于30。

10.3.7 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应采用楔形装置固定,SS型货用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可采用压板固定。

10.4 齿轮齿条传动

10.4.1 齿轮和齿条应用优质钢材制造,齿形由机械加工形成。

10.4.2 设计计算时应假设每套传动系统中只有一个齿参与啮合,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该安全系数系指齿条材料的抗拉强度极限与承受的静载荷在齿条齿形中产生的实际应力之比。静载荷为吊笼自重与额定载重量之和。

10.4.3 齿轮和齿条的模数不得小于7。

10.4.4 齿条应牢固地安装在导轨架上,相邻齿条的接合处应符合GB10054中6.3.2.8条的规定。

10.4.5 传动小齿轮和安全装置小齿轮应牢固地安装在轴上,在任何工况下应保持传动小齿轮和安全装置小齿轮与齿条设计中规定的正确啮合位置。在任何情况下各小齿轮与齿条在齿高方向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齿高的1/4,各小齿轮与齿条在齿宽方向的位置偏差应不大于齿宽的1/3。

10.4.6 应防止外界物体进入各齿轮与齿条之间。

10.5 制动器

10.5.1 传动系统应设常闭式制动器。吊笼在最不利工况下(额定载荷并以额定起升速度运行)和超载试验断电时,制动器应使吊笼停止运行并保护稳定。当电机恢复供电时,制动器才能松开。

10.5.2 当升降机装有手动紧急操作机构时,制动器应能手动松闸。

10.5.3 不允许使用带式制动器。

10.5.4 制动器应防止润滑油和水侵入。

10.5.5 若采用两套独立的传动系统,每套传动系统均应具备各自独立的制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