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严禁明火采暖。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不应采暖。 第8.0.2条 集中采暖时,室内的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处理间、汇流排间等生产间为+1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贮罐间、电气设备间、通风机间为+5℃; 四、值班室、办公室、生活间、化验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8.0.3条 发生器间、电石渣处理间应选用易于清除灰尘的散热器。 第8.0.4条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8.0.5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3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7次。 第8.0.6条 通风帽应设有防止雨、雪侵入的措施。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的通风帽,还应有防止凝结水滴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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