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满足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城镇小区规划设计的需要而提供统一的建筑气象参数,特制订本标准。

第 1·0·2 条本标准中所选用的参数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通用的建筑气象参数。在编制有关规划、设计等文件时所用的气象参数,已列入本标准的应以本标准为准。其他未列入本标准中的各专业专用的参数,仍应按各专业的有关规范执行。

第 1·0·3 条本标准按城镇定点提供气象参数。其地名以经国务院批准的截至1985年底的行政区划资料所列为准。

第 1·0·4 条本标准所列的参数是根据各城镇气象台站30年(1951年~1980年)气象记录资料编制的。不足30年记录者,按实有记录资料整理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