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建筑气象参数标准》为部标准的通知

(87)城设字第105号

根据我部安排,由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会同国家气象局北京气象中心气候资料室共同编制的《建筑气象参数标准》,经我部组织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JGJ35—87,自1987年7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管理。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直接函告该办公室,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