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7.1.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必须由质检部门按照表3的要求对其外 观、壁厚均匀度、规格尺寸及跌落性能进行测定,合格者方可填发质检合格证。

7.1.2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第5章中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过程中每六个月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f)当产品储存期超过2年时。

7.2 抽样 一组型式检验的硬质套管应有六根制造长度取其中三根以备制样,半硬质和波纹套管,取36m制样时每隔3m取3m以备制样。

7.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时,一组试验中一项试验不满足要求时,应另取一组试样重新进行全部技术性能测定,如仍有一项试验不满足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型式检验时应同时提供可制备两组试样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