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应在型式检验合格后的有效期内进行出厂检验,否则检验结果无效。 6.1.1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6,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产品出厂时,应附有合格证。 6.1.2 抽样方法 产品出厂前应按每一批次、品种、规格随机抽样,抽检量不得少于3档。 6.1.3 判定规则 根据表6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塑料地弹簧门的性能。当其中某项性能指标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经检验,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合格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1.4 凡在定货合同中,未对门的力学性能提出要求时,则其力学性能不应低于本标准4.6规定的合格指标。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测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6。 6.2.3 抽样方法 批量生产时,每两年由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樘进行型式检验。 6.2.4 判定规则 根据表6中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检验地弹簧门的性能,当其中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经检验,全部检测项目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3 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按本标准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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