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2.1 城镇建设、建筑工业产品型号(以下简称产品型号)由名称代号、特性代号、主参数代号和改型序号四个部分组成,按3.1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2.2 产品型号中应选择能代表产品特征的字母和数字作为字符。 注:每个字母、每个数字、每个符号均作为一个字符。

2.3 产品型号中的名称代号和改型序号采用正体大写拉丁字母表示;特性代号采用正体大写拉丁字母或正体阿拉伯数字表示;主参数代号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表示。 在产品型号中不得使用拉丁字母I、O和X。

2.4 产品型号中表示名称代号和特性代号的拉丁字母,应采用具有相应含义的汉语拼音字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字母。

2.5 产品型号中,名称代号与特性代号之间应加分隔符“·”,其他组成部分之间不加分隔符。

2.6 产品型号中的字符总数不得超过1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