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低压燃气管道

7.3.1 管道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燃具检测需要。

7.3.2 管道公称直径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a)干管:DN40或DN50;

b)支管:DN25或DN32;

c)分支管:DNI5或DN20;

d)放散管:DN20。

7.3.3 配气系统至用气部位的干管长度宜小于300m。管道应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补偿器。

7.3.4 燃气管道阀门宜选用快速切断式球阀或旋塞阀,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干管、支管、分支管、放散管上;

b)调压器、煤气表、安全阀、压力表进口;

c)用气设备和燃烧器进口;

d)点火器、测压点、取样点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