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配气系统

6.3.1 配气装置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产品生产线检验宜选用连续式配气装置;

b)产品试验室性能检验宜选用间歇式配气装置。

6.3.2 配气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气精度

生产线检验:华白数W波动范围±10%;

实验室性能检验:华白数W波动范围±2%。

b)配气量

应满足检验需要,连续式配气一般不小于20m 3 /h;间歇式配气一般不小于10m 3 。

c)配气种类及压力

配气的种类及压力应满足检验需要,调换燃气种类时应能方便地进行切换。

配制试验气的种类应包括界限气。

6.3.3 配气装置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适应本标准6.3.4规定的原料气;应能配制城市燃气
和非城市燃气;配气性能应符合本标准6.3.2的规定。

b)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可燃气体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1.5倍。

c)在间歇式混气系统中,其混气顺序必须最后混入空气。

d)高压容积配气系统的配气压力不应超过1MPa(绝压)。

6.3.4 配气用原料气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CH 4 、C 3 H 6 、C 3 H 8 、C 4 H 10 供应有困难时,可根据情况分别选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代替。

b)当有人工燃气、天然气供应时,可掺入液化石油气或其他单一气体获得需要的其他燃气。

c)当没有人工燃气、天然气供应时,宜采用液化石油气、氢气、氮气和空气作为配气的主要原料气。

6.3.5 配气用原料气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

b)H 2 、N 2 、CH 4 、C 3 H 6 、C 4 H 8 、C 4 H 10 等单一气体的纯度应合GB/T13611的规定。

c)空气应无油、水和其他杂质。

6.3.6 配气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气站内生产和实验用配气装置应单独设置。

b)多套配气装置可共用一套原料气供应系统。

c)配气装置的进口和出口应设阀门和压力指示仪表。

d)配气装置的进口和出口应根据原料气压力、配气压力和检测需要的压力,分别设置调压、稳压装置。

e)高压容积式配气装置的原料气进口,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最高配气压力的1.1倍。

f)配气系统的储罐放空阀出口、安全阀出口、配气装置出口和输气主管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散管的公称直径可取20mm,室内放散管出口应高出配气站屋脊2m以上,室外放散管应高出周围最高设备2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扫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2)放散管应有静电接地措施,并应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g)配气系统的管道、设备均应互相跨接和接地,跨接和接地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h)燃具检测和试火处的供气支管上必须设置阻火器和本生式火焰监测灯。阻火器应设在明火设备的上游侧。

6.3.7 配气用原料气输送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供气压力和流量应满足配气装置的需要。

b)氢气瓶和氮气瓶出口必须设置专用减压器。

c)供气管路上应根据配气需要的压力设置专用调压器;高压配气时,液化石油气和压缩空气可不设置调压器。

d)液化石油气瓶、氢气瓶和氮气瓶与汇流排之间应采用专用耐油高压胶管及螺母接头,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4倍(内含4倍),一般取p≥6.4MPa。

e)汇流排的总管及分支管上应设置阀门,阀门及附件的公称压力应为2.5MP
a。阀门宜选用快速切断式球阀。

f)总管上应设直观式压力表或U型压力计。

g)高、中压管道的公称直径可取15~25mm,低压管道的公称直径可取25~40mm。

h)管道应明设,当湿气体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i)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液相供气,停止使用时,蒸发器中的液相液化石油气宜能自动流入钢瓶。

j)原料气管道应有涂色标志,管道涂色应符合GB7231的规定。

k)原料气瓶、调压装置、管道和仪表的布置应便于观察和检修,通道的宽度应大于0.8m。

6.3.8 配气装置的安全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配气系统投产前,必须置换系统内的空气,置换后系统内的氧含量必须低于3%时方可投产运行。

b)必须严格控制组分配比,燃气与空气的配比必须在安全范围内;当采用间歇式配气装置时,其混气顺序必须最后混入空气。

c)供气支管处的监测灯必须随时观查,火焰状态有明显变化时应及时通知配气站采取安全调整措施。

d)应根据需要,随时测定配气精度。

e)配气系统的严密性必须合格,并应经常检查。

f)阻火器的阻火网应定期更换。

g)停止使用时,供气管路中严禁存留液相液化石油气。

6.3.9 气瓶安全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氢气瓶、氮气瓶应有固定支架。

b)气瓶严禁撞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c)必须使用专用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缓慢。

d)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严禁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的情况下换阀门;阀门或减压器损坏时,必须由专业部门修理,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修理。

e)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氢气瓶、氮气瓶应保留0.05MPa以上的余压。

6.3.10 配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气系统运行时,不应敲击和带压紧固,不应超压,严禁负压。

b)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

c)设备、管道和阀门等部位的严密性能,可用肥皂水检查,严禁用明火检查。

d)严禁在室内排放可燃气体;吹扫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散管排放。

e)当燃气发生大量泄漏或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f)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配气系统必须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符合有关检验要求并吹扫、置换、放散后方可投入使用。

g)配气系统应采用氮气吹扫、置换。置换后系统内的氧含量应低于3%。

h)配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燃气的最高含量低于爆炸下限的1/10。

i)配气用储罐、蒸发器、气液分离器等容器检修前必须将内部燃气和其他易燃介质置换、清洗干净。贮存燃气的容器、气瓶等设备,检修前必须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修。

j)严禁明火和其他激发火源,严禁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高温的工具和热物体;不得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应选用铜质或铜铍合金工具;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