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配气站
6.2.1 配气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气地点。
b)不得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
c)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d)在非采暖地区,应按下列方式和要求布置配气站:
1)露天设置,但应有遮雨、遮阳和防止过热降温的设施,并应设置围墙。
2)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独立建筑物内设置。
3)与其他建筑物毗连设置时,应符合本条e)中1)的要求。
e)在采暖地区宜布置在地上独立的单层建筑物内。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在符合下列要求的建筑物内:
1)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气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者门、窗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2)可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f)液化石油气、氢气、氮气贮瓶间应设在与e)规定房间毗连的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
g)配气站内不应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如必须设置时应按GBJ16—87中第3.4.8条规定执行。
6.2.2 配气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液化石油气瓶组间,氢气、氮气瓶组间,压缩空气间,配气、混气间,以及其他附属房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房间,并应有直通室外的门,各房间之间应用实体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隔墙内不应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
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两端应用填料密封。
4)其他墙壁也不应设有烟道。
c)配气站房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当门采用木质材料制成时,则应包敷铁皮或其他防火材料涂覆。
d)配气站应设保护围墙。
e)建筑物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209的规定。地面应高出周围地面10cm。
f)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GBJ16的规定。
g)房间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采用机械通风时,每平方米地面的通风量不应小于0.5m 3 /(m 2 ·min),应选用防爆排气扇。
2)采用自然通风时,每平方米地面的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 2 /m 2 ,设百叶窗时应按有效面积计算。房间内的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氢气瓶间宜靠顶棚设置,液化石油气间宜靠地面设置,混气间靠顶棚和地面均应分别设置。
h)建筑物电器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91“1区”设计的规定。
i)配气站应有防雷、防静电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配气站的防雷等级应符合GB50057—94的“第二类”设计规定;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2)配气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器保护接地(零)等接地系统有连接时,可不另采取专门的静电接地措施。
6.2.3 配气站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瓶组间、压缩空气间、配气混气间的温度宜保持一致。
b)当采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湿燃气、湿气体配气时,不应低于0℃,并不应高于45℃。
6.2.4 配气站的室内温度不能满足本标准6.2.3的要求时,严禁在配气站内用明火采暖,但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配气站内设置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暖锅炉可设在与原料气间或配气、混气间毗连的房间内,但相邻的墙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原料气间或配气、混气间的门、窗与锅炉间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
b)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
采暖锅炉烟囱的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烟囱出口与燃气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
c)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
6.2.5 配气站内可燃气体的储存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液化石油气瓶的总容积应小于1m3(50kg实瓶8瓶);
b)氢气瓶的实瓶数量应少于60瓶;
c)高压罐(瓶)或低压罐的燃气总量不得超过20m3;
d)当可燃气体的储存容量超过上述规定时,配气站应按GB50028—93、GB4962—85和GBJ16—87规定的“防火间距”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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