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4.2.1 试验用燃气
4.2.1.1 商品燃气
实验室的商品燃气供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具备商品丙烯(C3H6)、丙烷(C3H8)、丁烷(C4H10),其纯度应符合GB/T13611—92中
4.5.1 的规定;当使用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时(普通液化石油气),宜设置蒸发器气化的供气系统。
b)天然气和人工燃气应用管道直接引入实验室,当燃气的燃烧特性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配气装置进行调配。
4.2.1.2 配制燃气
实验室配制燃气的特性应符合本标准6.3.2的规定。
4.2.2 试验用设备和仪器
实验室应有配气装置和产品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